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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聘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5-04 阅读次数:


校政〔2010〕137号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聘用实施细则》的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聘用实施细则》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年九月三




皖南医学院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聘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工作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逐步提高工勤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程度,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勤支持与保障服务,按照学校关于岗位设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正常工作运行的需要,合理设置工勤技能岗位,严格按岗进行聘用。

(二)规范管理,总量控制,逐步到位。按照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第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5.49%。一、二、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其中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

第五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六条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第三章岗位申报条件

 

第七条一级工勤技能岗位申报条件:

(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从上岗当月起计算的年限,下同),工龄满20年,工作认真负责,年度考核优良。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八条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申报条件:

(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工龄满15年,工作认真负责,年度考核优良。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九条 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申报条件:

(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

(二)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工龄满15年,工作认真负责,年度考核优良。

(三)任现职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第十条 工勤技能四级岗位申报条件:

(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

(二)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五级岗位申报条件: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未获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履职合格,可直接聘用到普通工岗位。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技术工岗位

(一)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工艺流程,具有一定的现场设计和分析能力,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任务。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技术和工艺难题,能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并具备指导初、中、高级工和技师提高业务能力。

(二)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全面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能高质量完成本工种任务,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热心传授技艺,能指导和帮助初、中、高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三)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熟练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尖子作用,高质量地完成本工种任务,并能指导和帮助初、中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四)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能独立完成本岗位任务,并能在技术上自我提高。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骨干的作用,在技术革新和增收节支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能完成本岗位任务,有一定的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普通工岗位应熟悉本职工作,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能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职责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列入相应条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首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时,按照“顾及现状、逐步过渡”的原则,工勤岗位以现有岗位数量和等级为基础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通过过渡调整逐步达到省人社厅批准的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

第十七条 年限计算说明:从现职聘任时间计算到2010731日。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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