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人险〔19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应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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