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部门、单位:
为提高法医学专业教学实验设备利用率,提高办学效益,理顺教学和专业实践关系,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管理办法
法医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司法鉴定工作是法医学教学、科研的延伸,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对加强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法医学专业建设和发展,提高教学科研设备利用率,促进教师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1.促进专业发展。通过建立稳固的教学实践基地加强教师专业操作技能,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我校法医专业全面和深入的发展。
2.提高教学质量。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通过改革司法鉴定中心管理体制,将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为教学提供实践和实习场所,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3.改善办学效益。依托现有教学科研设备和法医专业教师的技术力量,通过改革司法鉴定中心管理运营体制,增强法医专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大教学、科研、实验设备投入,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体制
1.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是2003年安徽省司法厅批准成立,隶属于皖南医学院法医学专业的对外服务机构。对外使用“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印章。
2.司法鉴定中心下设鉴定室与法医学专业实验室按照“一套人马、两种职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进行人员配置,实施实验教学资源共享。
3.司法鉴定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负责司法鉴定中心日常管理和对外社会服务工作。鉴定中心重要事务须通过医学三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重大事项要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职能
1.以实践促研究,以研究促教学,建立推动我校法医学专业进入可持续发展模式。
2.通过司法鉴定工作锻炼教师教学科研实践能力,搜集教学素材。
3.以满足教学科研为前提,为法医学专业学生提供实践场所。
4.通过提供对外服务,增加办学效益,更新教学科研设备,改善办学条件。
5.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人员管理
1.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原则上由医学三系主任兼任),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与学校签订责任合同。负责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主持社会服务工作和日常营运管理,有计划地安排相关专业教师参与业务实践与社会服务工作。到期接受离任审计,考核职责履行情况。
2.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属正科级别,按我校管理干部权限进行任命。
3.司法鉴定中心以学校法医学专业教师为主体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参与司法鉴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备执业资格,并实行教学、鉴定轮岗制度,学校不予另行核定人员编制,所需其他工作人员由司法鉴定中心自行聘任,聘请人员费用在技术鉴定费中支出。所聘人员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全额购买各项保险。人事处全程参与和指导人员聘用和签约过程,并定期对中心聘用人员的使用状况进行审查。
五、财务管理
1.司法鉴定中心的收支款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作为预算部门实行预算管理。对于支出预算指标,按照核定确认后的收入预算总量的相应比例予以下达执行;各支出项目的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并按照刚性预算的要求,原则上每年年中或年末调整1次。按照零基预算和有利发展的原则,各支出项目当年结余经费可列入下年经费预算,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一并上报。
2.司法鉴定中心各类收入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及收费票据等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执行。
3.司法鉴定中心须将每年的毛收入的10%作为管理费上缴学校,毛收入的45%作为部门发展经费;30%作为技术鉴定费;15%作为运转成本。技术鉴定费的结算须经审计、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由财务处统一扣税发放。
4.技术鉴定费用于公务接待、聘用人员工资、纠纷赔偿和奖金发放等,技术鉴定费的开支须接受财务监管、审计监督。部门发展费用于设备购置,师资培训,教学、科研、管理业绩奖励,房屋零星维修和专业建设费等。运转成本用于司法鉴定中心的房租、水电、差旅费、交通费、材料、设备维修等。
5.财务处不定期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财务监督,审计处每年年底对司法鉴定中心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分管院领导和审计领导小组汇报。
六、资产管理
1.司法鉴定中心是皖南医学院全资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可以统筹使用法医学专业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涉及使用的设备、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登记造册,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由司法鉴定中心自行负责维修、维护。
2.部门发展经费由法医学专业和鉴定中心用于专业建设及设备添置、师资培训、业绩奖励和办公场所零星维修等,设备采购及耗材、实验材料等纳入医学三系年度物资采购计划,统一上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登记使用。全部产权归皖南医学院所有。
七、附则
1.司法鉴定中心在对外服务中产生的纠纷和赔偿责任由中心自行负责,所需的费用从技术鉴定费中支出。
2.为规范管理及运行,增强服务意识及工作效率,医学三系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内部各项制度管理规定、岗位职责、技术鉴定费分配方案及相应实施办法,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3.学校将建立奖惩机制,按收入1%作为预留基金(在部门发展经费中支出),年终根据学校对司法鉴定中心各项工作的评估、审计结论进行奖惩。
4.本办法是学校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法医学专业发展,提高办学效益的重要措施。希望各有关部门、单位统一思想认识,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规范、高效地把涉及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做好。
5.本办法自2011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2009年11月30日颁布的《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