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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1-11 阅读次数:

校政〔2020128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1126日第26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皖南医学院

                              2020123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20201126日第26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2017]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兼职是指我校教职工在校外的组织或机构,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编制内和人事代理在岗教职工。领导干部的有关兼职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校外兼职不得损害学校的正当利益。

第五条 教职工可申请与本人专业、学科相关,有利于促进学校工作、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增强自身学术影响力的兼职,但需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到校外兼职。

第二章 校外兼职的范围

第六条 校外兼职的范围

学校支持鼓励教职工从事有利于公益性质或扩大学校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的兼职;允许教职工适度从事有利于提升教学、科研等能力的兼职。主要包括:

(一)利用本人专业背景和知识能力的公益性兼职,主要指参与政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等活动;

(二)可扩大本人或学校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的兼职,主要指在各类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营利性机构、公益机构、政府机构兼职,在其他高校、研究机构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等,不担任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名誉性职位;

(三)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从事获得合法报酬的兼职。

第三章 校外兼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教职工必须在完成本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方可申请在校外兼职;教职工不得以兼职为由不接受或延误本职工作,兼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考勤等有关规定。学校具有对外经营服务的机构(含附属医院)能够开展有关工作的,原则上不得到校外兼职。

第八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应以个人名义与兼职单位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此协议一式四份,兼职单位、教职工所在单位、学校人事处及本人分别留存。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一律由兼职者与兼职单位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教职工的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学校所有,教职工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外转让,也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无偿使用学校的发明成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教职工应加强对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保护,并规范使用。

第十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不得擅自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使用“皖南医学院”、“皖医”或其他明显代表皖南医学院无形资产的字样;或者在企业标识、注册商标、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学校的校徽和标志性建筑物等图。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未经学校批准,本人及校外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

第十二条 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在年度考核表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注明兼职的单位、时间、内容、是否取酬等,以便对其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三条 虽经所在单位批准、但未向学校报批或备案兼职,视为未经批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一)本职岗位涉及国家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二)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果的;

(三)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在病假、事假、进修等期间的

(五)犯有严重错误正接受组织审查或未有处理结论期间的。

第四章 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备案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一)(二)范围以内的兼职,报所在科室研究同意,经所在单位二级党组织把关,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一)(二)范围以外的兼职,报所在科室研究同意,经所在单位二级党组织把关,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通过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范围内未涉及的及特殊情况下的兼职申请,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或备案到校外兼职者,各单位要履行监管责任,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考勤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或备案到校外兼职者,因兼职工作导致学校声誉受到影响,年度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经审批而擅自兼职者,或虽经批准或备案但个人申请材料中出现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兼职行为。对于拒不停止者,一经查实,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停发绩效工资和扣发一次性工作奖励,并追缴兼职期间的绩效工资;

(二)取消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资格;

(三)视情节轻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对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审批、管理、监督不力,出现漏报、瞒报等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学校将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当年的年度考核均不能评优。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校外兼职人员的相关学院学科专业,在年度人才招聘计划审批上,将视情况给予该学科专业的招聘计划从严把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校外兼职,且未经学校批准或备案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未获批准者,须立即停止兼职行为,否则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直属附院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一)(二)范围以外的兼职,原则上每年年初接受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皖南医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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