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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3   浏览次数:1850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doc

2.教职工请假审批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6年12月15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请假范围、期限

(一)病假

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治疗和休息的,必须凭医院病假诊断证明书和校医院相关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急诊可在出院两天内补办手续)

(二)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可请事假,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因特殊情况,请假超过30天的需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

2.因私出国(境),符合探亲规定,给探亲假三个月,三个月内待遇按探亲假处理。属自费留学进修的,出国(境)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及其他待遇。其他因私出国(境),按照《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校政201513号)文件执行。

(三)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三天,如对方不在本市,可另给路程假。

(四)丧假

凡属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可给丧假三天,不在本市的可另给路程假。

(五)探亲假

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

施细则》(皖政198198号)执行。

(六)产假

1.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按如下方式享受假期:

1)正常分娩的,休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6)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2.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

二、旷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旷工,除按有关规定扣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外,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等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未经请假而擅离职守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

2.请假逾期不归;

3.工作不服从分配者;

    4.伪造理由、骗取假条不上班者;

    5.寒暑假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日期到校者。

    三、请假审批权限

    1.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由本人(重患者可由他人代办)持相关证明,经部门同意,报人事处批准。超过法定期限需重新办

理请假手续。

    2.事假、病假

   (1)一般干部、教师及工人请假:三日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4-7天的报人事处审批;超过7天的由人事处报校领导审批。

   (2)处级干部请假:经部门同意,报组织部审核,报由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凡涉及出国(境)的按照《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校政201513号)文件执行。  

四、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待接到人事处下达的《教职工请假审批通知》(见附件二)后方可离岗。各类人员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2.教职工请假必须事前三天报人事处(遇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病假、丧假、产假可在事后三天内报人事处。教职工在外地因病不能按时请假,回校后一周内办理补假手续。

    3.请假期满应及时返校工作,并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时,最迟应在假期未满之前一日将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报人事处同意,方可续假。

    4.凡请销假者必须按管理权限签署意见后的《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

五、待遇

教职工在以上各类假期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按照《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皖南医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校政20151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皖政198198号)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执行。

六、其他

    1.凡上述规定的假期,均含公休日,法定假日,寒暑假。

2.各部门、单位要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学校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部门、单位考勤必须以人事处《教职工请假审批通知》为依据。

3.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即按新规定执行。

    4.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印发<关于进一步整肃劳动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院政人字199815号)中相关条款和《关于教职工请假办法的补充通知》(人字92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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