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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4   浏览次数:10

校政202283号    


各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修订)》已经2022年10月13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22年10月13日

 

 

 

 

皖南医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校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教育厅、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辅导员队伍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师德为第一标准,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辅导员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交流。

第三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走专业化、职业化道路,对岗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对有专业背景,一直兼职从事相关专业教学工作且辅导员本职工作完成较好,辅导员工作考核良好以上,而且将来有转到教师岗位的意愿及能力,可以同等条件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

第四条学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辅导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高校教师师德规范,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身心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学生管理等方面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学生管理等方面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申报讲师任职资格。

其他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第八至第十条具体要求。

第八条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累计从事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3年。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累计从事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累计从事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7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6年。

第九条教学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一)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和1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专职辅导员任职期间年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担任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方面的课程教学工作

(三)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十条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10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学科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三)主持校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参加四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前3名)1项以上;或获三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六)参加二类以上成果推广(前3名)1项以上。

(七)参加三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1项以上。

(八)获三类以上教学成果奖(前2名)1项以上,或校级以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奖励1项以上。

(九)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十)取得就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资格认证1项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或1993年以前取得本科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8年。

第十二条教学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领域某一方面有一定的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主持五类科学研究项目或三类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科学技术活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撰写、毕业设计等。

(三)教学观点正确,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方法得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注意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把教书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公开发表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三条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下列要求:任现职以来,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须两年以上),年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方面的课程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48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或辅导员工作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2次以上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2次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第1-10项之两项:

1.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主持或参加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三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3.获得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高校教坛新秀等荣誉;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比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高校教师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二等奖以上。

4.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6.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以上

7.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8.参加四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9.获一类科研奖励;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或二类科研奖励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三类科研奖励(第1名)1项以上。

10.取得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或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6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或1993年以前取得本科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8年。

第十五条教学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一)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领域某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一类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参加三类以上科研项目(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须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指导过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科学技术活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撰写、毕业设计等。在三类以上期刊公开发表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三)具有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能站在本学科、本领域的前沿,积极进行本学科、本领域教学改革,举办高水平的学术讲座。

第十六条教学科研业绩须符合下列要求:任现职以来,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年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方面的课程教学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学时)。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或年度考核优秀或辅导员工作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1次以上或校级优秀辅导员2次以上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2次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第1-10项之两项:

1.主持或参加一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二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获一类教学成果奖(前8名);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基本功竞赛二等奖以上或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省级比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高校教师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一等奖。

4.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5.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6.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以上

7.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本学科学术著作1部以上

8.主持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参加二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前3名)一项以上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9.获一类科研奖励(前10名);或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10.取得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或主持二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二类知识产权2项以上。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资格申报条件适用辅导员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副教授、教授职称,所称辅导员指专职辅导员,不包括各类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学校对辅导员职称评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分组。

辅导员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如占用辅导员名额指标参加辅导员组评审,只能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业绩成果与申报专业一致。

如选择以兼职教师身份申报本人所学专业,必须参加专任教师组评审,按专任教师申报条件执行,业绩成果与申报专业一致。自2023年计起,申报讲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所在教研室平均工作量的二分之一;辅导员工作考核排名良好以上,自2025年起须近三年连续排名良好以上。

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前提下,经学校认定的与工作相关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可以作为辅导员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业绩。

第十九条辅导员申报教学系列职称,任职期间年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对少数学生人数较少的学院确实达不到180人的,可以在完成规定的课堂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差额的学生数按1个课堂教学学时抵1个学生数的办法计算,但年均带班学生数不得少于150人。

第二十条辅导员申报教学系列高级职称,执行学校规定的脱产进修相关要求,如不能完成脱产进修任务,继续教育学时按每年130学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资格申报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申报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二)本资格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1年以上辅导员专业工作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认证。

(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域课程包括素质教育课、就业指导课、形势政策教育课、职业发展课、心理咨询课、国防教育课、劳动教育课等课程。

(四)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学校必须以正式文件在校内公布,并向省教育厅备案。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申报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期刊通讯作者完成的学术论文,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或“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刊物的“增刊、特刊、集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中,在本单位主办的同一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得超过1篇。

外文期刊影响因子分区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制定的分区为参考。

2009年3月18日(教人〔2009〕1号印发之日)前,在省教育厅《期刊目录》列出的国家级重点刊物和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本资格申报条件中可分别视为一类论文和二类论文。在国内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办的教育科学研究类期刊上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视为三类教学研究论文。

(六)申报副教授、教授的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其中以学术论文作为评审条件之一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代表作),代表作由学校组织校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作为推荐和评审的重要参考。学术著作作为评审条件之一的必须另行送审,进行水平鉴定。鉴定结果两年有效。

(七)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最高奖项。

(八)本资格申报条件中规定的以上,均含本数。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本资格申报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见附表1至附表9。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本资格申报条件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资格申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皖南医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校政〔2019〕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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