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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聘用制聘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0-04-30 阅读次数:
校政[2010]64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为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特制定《皖南医学院聘用制聘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皖南医学院聘用制聘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高聘用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待遇,规范聘用制人员管理,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制的内容
聘用制是指学校与应聘人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制度。
    二、聘用制聘任人员分类
    (一)人事代理人员;
    (二)临时聘用人员。
    三、聘用程序
    (一)用人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人事处提交用人计划。
    (二)人事处按照《皖南医学院工作人员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政[2009]212号)文件精神,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核,上报学校审批。
    (三)拟聘用人员获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签约等相关手续。
    四、聘用待遇
    (一)人事代理人员
    1.每月工资1200元,并购买保险,个人交付部分按国家规定执行。月工资逐年增加,幅度为20元。
    2.校内津贴享受同工同酬,按照《皖南医学院校内津贴发放暂行办法》(皖医[2003]91号)文件执行。
    3.各种福利(不含13个月工资、住房公积金等)享受在编职工待遇。
    4.医疗待遇:享受社保。
    5.人事代理费用由学校支付给市人才交流中心。
    6.假期待遇:按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根据岗位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享受寒、暑假;按相关规定办理婚假、产假、事假、病假、探亲假等手续。
    7.其他待遇:可办理图书证,借阅图书资料;可按规定领取工作服、办公桌、教材等;可参加学校工会活动;可参加职称评定和晋升;可参加评优评先;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入党和参加学校党组织活动;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考教师资格等。
    (二)临时聘用人员待遇
    1.每月工资900元,并购买保险,个人交付部分按国家规定执行。月工资逐年增加,幅度为10元。
    2.享受专业技术职称补贴:初级职称100元/月,中级职称250元/月,高级职称400元/月;初级工:50元/月,中级工:60元/月,高级工:70元/月。
    3.享受学历补贴:专科学历:100元/月,本科学历:200元/月。
    4.各种福利(不含13个月工资、住房公积金等)享受在编职工待遇。
    五、聘用制聘任人员的管理
    (一)聘用人员由人事处和用人部门共同考核、管理;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用期满后,结合工作需要和个人履职情况决定是否续聘,聘期内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优先续聘。
    (二)聘用人员需完成所在部门的平均工作量,并完成所在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否则按比例扣罚其工资、校内津贴等。
    (三)聘用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思想品德教育;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理论教育以及必要的岗前培训;并负责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态度、任务完成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给出评价及是否续聘的意见。
    (四)确因工作需要,可少量返聘退休不久的人员临时承担部门工作,其待遇除购买保险外,按临时聘用人员待遇执行。
    (五)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及有关用人部门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完成岗位任务,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工伤除外),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3.受刑事处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或违反校规校纪的;
    4.因工作内容变更、岗位撤消以及其他情况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违约责任: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故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需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劳务代理聘用制退伍军人享受在编同等级职工待遇。
    (二)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按照学校对在职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着自愿原则户口可挂靠在我校集体户上。
    (三)校用人部门或聘用人员任何一方如要求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四)聘用人员离校时,必须办清离岗、离校手续。因个人原因给学校或用人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由用人部门负责追缴,否则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如遇国家政策变动,再做相应调整。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次月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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