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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6   浏览次数:1528

皖办发〔2013〕2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9日


    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工作,严肃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省部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活动,按中央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考察,是指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组织的在省内或到省外的调研学习、工作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考察要坚持务实有效、勤俭节约,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考察活动,严禁以公务考察名义变相旅游。

    第五条 国内公务考察要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出行人数和时间。除党政代表团等以外,考察团组一般每批次不超过5人,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由组团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组团单位主要领导参加考察的,报经上级分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 国内公务考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严禁擅自更改考察线路、随意延长停留时间、虚报公务考察人数等。国内公务考察活动结束后,应在10天内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国内公务考察费用严格按照同级财政制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国内公务考察派出单位要向接待单位说明考察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等。

    第八条 国内公务考察接待应当先审批、后接待,按照分级、分类、对口的原则进行,做到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习惯。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国内公务考察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第十条 国内公务考察接待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定点管理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选择所在地会议定点饭店安排接待对象住宿和用餐;尚未实行定点管理的地方,接待单位应选择1-2家符合所在地会议食宿标准的饭店签订合同,向社会公开,安排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陪餐人员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考察接待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陪同领导的工作用车不随行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高速公路出口组织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接待费支出标准,需要收取费用的按规定向接待对象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接待费用制度。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费用应当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中开支并专项反映。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集中管理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活动,明确审批责任人,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标准,凭审批单、票据和消费清单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相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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